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72號聲請人奇華廣告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坤明 代理人 李佩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0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年4月2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0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7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書記官蕭宛琴┌──────────────────────────────────────────────────────┐│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7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謝雲南 │彰化商業銀行 竹東 │86年6月30日│9,059元│0000000│││││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