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1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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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140號原告 蔡滙德 被告 李玉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11月13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件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書記官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