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143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宇發工程有限公司健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樓
被   告 乙○○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四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玖仟肆佰參拾玖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清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零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3人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宇發工程有限公司即健豐工程有限公司(
下稱宇發公司)於民國(下同)95年1月19日偕同被告戊○○
、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30萬元
,約定借款期限為3年,利率按固定年息百分之10計算,每
月19日繳納利息,如1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將全
部借款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全部繳清,逾期清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宇發公司自96年6月19
日起即不依約繳納利息,尚欠本金169439元及主文所示之利
息與違約金。被告戊○○、乙○○均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
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原告迭經催討,均無效果,為
此提起本訴等情,並聲明:除假執行宣告外,餘如主文所示
。被告3人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上揭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含約定書)影本1件在
卷為憑,核屬相符,而被告3人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本院無
從斟酌其等3人之意見,是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正。
四、原告依據民法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3人
連帶給付借款169439元及如主文所示之遲延利息與違約金,
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法
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不待原告之聲請,諭知假執行之
宣告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
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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