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7526號債權人 楊曉 上開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王韋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王韋發 支付命令,依債權人提出之聲請狀,僅載明債務人之住址為高雄市○○區○○街00號6樓,因欠缺債務人之身份證統一編號,致無法確定債務人之人別及送達地址是否正確,經本院職權以「王韋」及「高雄市○○區○○街00號6樓」查調戶籍資料,並無相匹配之人,本院遂以民國112年5月5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於同年月17日寄存於債權人住址,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經10日生送達效力,然債權人迄未補正。是本件債務人人別無法確定且經命債權人補正未補正,揆諸前開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