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0年度員補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補字第475號

110年度員救字第5號

原告

即聲請人乙○○

甲○○

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即聲請人與被告即相對人丙○○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甲○○為未成年人,原告應補正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並提出原告甲○○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補提出經原告甲○○之法定代理人簽名、蓋章之委任狀,或到院補簽章。

三、提出原告乙○○、被告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請確認起訴狀是否有附表,如有,請補提出。

五、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聲請狀,應附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書記官張莉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