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補字第475號
110年度員救字第5號
原告
即聲請人乙○○
甲○○
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即聲請人與被告即相對人丙○○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甲○○為未成年人,原告應補正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並提出原告甲○○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補提出經原告甲○○之法定代理人簽名、蓋章之委任狀,或到院補簽章。
三、提出原告乙○○、被告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請確認起訴狀是否有附表,如有,請補提出。
五、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聲請狀,應附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書記官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