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小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小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小上字第11號上訴人 楊少康 被上訴人 潘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109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
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判決有同法第469條規定所列第1款至第5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8條規定,以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314號、70年度台上字第720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再按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係指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情形,若僅係取捨證據、認定事實等屬於原審法院職權行使之事項,除有認定違法之情形外,應不生違背法令之問題,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515號判例意旨可參。又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而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僅於必要時得加註理由要領而已(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參照),是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自不得以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為由,指摘原判決為違背法令,此觀諸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僅有準用同法第468條、第469條第
1款至第5款之規定,但並無準用同法第469條第6款之規定即明,是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不得以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款之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為理由,指摘原判決為違背法令。次按事實之真偽,應由事實審法院斟酌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之,苟其判斷並不違背法令,即不許當事人以空言指摘,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1406號判例參照。而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之。
二、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不服鈞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因為:⒈上訴人已讓步新臺幣(下同)5,000元(營業損失3,
000元、車租2,000元),表示有誠意和解;⒉判被上訴人賠償修車費用5,958元,連買材料費都不夠,更遑論修理費;⒊上訴人已被臺北市公共運輸處處罰9,000元;4.正常駕駛左右轉不用剎車就能轉彎嗎?另判涉嫌超速,有何證據?,法律應是講證據的;請求法官重審此案云云。
三、經查,上訴人上開主張並未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具體指摘原審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情形,亦未指明所違背之法規、法則、司法解釋或最高法院判例,且就整體訴訟資料亦無從認定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難認已於上訴狀內依法表明原審判決如何具體違背法令,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再查,原告指摘「正常駕駛左右轉不用剎車就能轉灣嗎?另判涉嫌超速,有何證據?」一節,應屬對原審取捨證據及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不當,有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之意,惟按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不得以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款之「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為由,指摘原判決不當。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4第2項規定,小額訴訟之第二審法院為法律審,應以第一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原則上不得自行調查證據、認定事實,然對於第一審法院調查證據、認定事實及適用法規是否違法,則有審查之權。是以,證據之取捨,屬於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若其取捨並不違背法令,即不容當事人以採證不當為指摘。然第二審對第一審所認定之證據及事實重為實體審查,須上訴人合法上訴為前提,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具上訴之合法程式,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依法應予駁回,其指摘之事實及證據不當,請求本院重審本案,不應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
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436之19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紀文惠
法官蔡世芳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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