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759號
原 告 永固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87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併提出被告甲○○最近之
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