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108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一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1084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5月7日上午9時5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高瑞聰
  書 記 官 吳雅琪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参萬捌仟伍佰参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
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消費明細表、信
用卡約定條款等影本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雅琪
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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