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58號原告 周耀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瑞煌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㈠、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權利範圍6分之5,下合稱系爭土地)之9分之5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7萬9,201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750元×(793.64㎡+2211.20㎡+6488.97㎡+2101.23㎡+1541.94㎡+1491.12㎡)×應有部分5/6×5/9=507萬9,2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1,292元。
㈡、請提出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全部)、異動索引(姓名欄勿遮隱)。
㈢、原告應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書記官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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