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69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侑成 上列聲請人與 余守志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屏東縣○○鄉○○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暨同段882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