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58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郭俊佑 上列聲請人與何○○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何○○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屏東縣○○鎮○○段○○○○號,及其上同段142建號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三、陳報債務人 潘敏泉 之二筆債務之本金繳納情形(至何時開始未繳納)。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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