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62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謝鎮宇 上列聲請人與 熊伊凡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熊伊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屏東縣○○鄉○○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暨同段147、165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三、請釋明本件是否有向相對人熊伊凡為還款之通知或催告,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催告還款之通知書或存證信函,及送達相對人戶籍地《高雄市○○區○○○路○○○號》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
四、陳報相對人熊伊凡之三筆債務之本金繳納情形(至何時開始未繳納)。
五、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