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原交易字第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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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原交易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原交易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清次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35號、107年度聲他字第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經檢察官於民國107年1月29日提起公訴,並於
107年2月26日繫屬本院,有該起訴書及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7年2月26日花檢和平107偵335字第1079003482號函上本院收狀戳日期為憑。惟本院前以被告林清次所涉公共危險案件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22條、第23條及違反令狀原則之疑義,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2條第5項第2款、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第4項、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八(二)4、警察人員對酒後駕車當事人實施強制作為應注意事項三(二)3部分,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於107年
6月25日裁定在大法官為解釋前停止審判在案,被告後於10
7年12月5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梁昭銘
法官施孟弦法官高郁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書記官陳佩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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