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208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甲○○高雄縣大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誠泰銀行)於民國(下同)94年12月31日與台灣新光商業銀行合併,誠泰銀行為存續銀行,並更名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相對人甲○○於89年5月1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本人向聲請人銀行即原誠泰銀行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48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9年5月15日至119年5月14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於89年5月18日經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徵請第三人 鄧景文 為連帶保證人,於89年5月20日向聲請人銀行借款2,9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89年5月20日起至109年5月20日止共20年,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240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則自實際借用日起第1個月至第12個月按聲請人銀行基本放款利率減年利率百分之2.32計算,並隨聲請人銀行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而調整,採浮動計算;第13個月至第240個月按聲請人銀行基本放款利率減年利率百分之1.32計算,並隨聲請人銀行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而調整,採浮動計算。又約定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除遲延利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上開借款自95年1月30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依約定該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2,383,863元,暨自95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自95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方式計算之違約金未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貸放明細歸戶查詢表、其他約定事項、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以上均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5年5月8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系爭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許麗汝附表:
┌─────────────────────────────────────────────────────────────┐│附表(土地):95年度拍字第20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市││崙子││2399│建│││299│100000分│││││││││││││之6336││├─┼───┼────┼────┼────┼────────┼─┼──┼──┼───────┼────┼──────────┤│2│新竹市││崙子││2399-26│建│││55│100000分│││││││││││││之6336││└─┴───┴────┴────┴────┴────────┴─┴──┴──┴───────┴────┴──────────┘┌─────────────────────────────────────────────────────────────┐│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20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七│││││││││││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及用途│積│位│││├─┼─┼──────┼────┼────┼─┼─┼─┼─┼─┼─┼─┼─┼─┼─┼─┼─┼────┼─┼─┼───┼───┤││4│新竹市○○路│新竹市崙│住家用、│7│││││││││││7│鋼筋混凝│1│平│全部│共用部││1│6│1段403號7樓│子段2399│鋼筋混凝│6│││││││││││6│土造、陽│0│方││分:│││4││號│土造、8│‧│││││││││││‧│台│‧│公││崙子段│││2│││層│7│││││││││││7││6│尺││4644│││││││6│││││││││││6││5│││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