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206號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於民國(下同)94年3月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5,5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2月25日至134年2月24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於94年3月1日經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4年2月24日向聲請人銀行申請(1)房屋貸款3,55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3月4日起至124年3月3日止共30年,約定利息自聲請人銀行撥款日起3個月期間,按聲請人銀行於撥款日牌告之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0.84計算;滿3個月至借款期滿,按聲請人銀行當時牌告之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1.84計算,採浮動計算,並約定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期繳付,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除遲延利息外,並應給付以「未付期付金×(當期聲請人銀行牌告之本借款適用利率+10%)×逾期天數/365」之公式計算之違約金。(2)信用貸款1,05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3月8日起至101年3月7日止,共7年,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99計算利息,相對人並同意嗣後隨聲請人銀行牌告之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計算調整,並約定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期繳付,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除遲延利息外,並應給付以「未付期付金×(當期聲請人銀行牌告之本借款適用利率+10%)×逾期天數/365」之公式計算之違約金。詎上開借款(1)自95年2月4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依約定該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3,486,387元及自逾期之日起按上開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借款
(2)自95年3月4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依約定該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933,111元,及自逾期之日起按上開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消費性房屋抵押借款契約書、信用貸款約定書、房屋貸款及信用貸款交易紀錄表、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5年5月5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系爭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許麗汝附表:
┌─────────────────────────────────────────────────────────────┐│附表(土地):95年度拍字第20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湖口鄉│新盛││534-4│建│││81.97│全部│││││││││││││││└─┴───┴────┴────┴────┴────────┴─┴──┴──┴───────┴────┴──────────┘┌─────────────────────────────────────────────────────────────┐│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20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地│二│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面││││││││││││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計│及用途│積│位│││├─┼─┼──────┼────┼────┼─┼─┼─┼─┼─┼─┼─┼─┼─┼─┼─┼─┼────┼─┼─┼───┼───┤││2│新竹縣湖口鄉│新竹縣湖│住家用、│5│5│5│││││││││1│鋼筋混凝│3│平│全部│││1│6│中山路3段3巷│口鄉新盛│鋼筋混凝│2│2│2│││││││││5│土造、陽│2│方│││││3│32號│段534-4│土造、3│‧│‧│‧│││││││││7│台、屋頂│‧│公│││││││號│層│2│2│9│││││││││‧│突出物、│6│尺│││││││││5│5│9│││││││││4│雨遮│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