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附民字第1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5年度附民字第190號原告甲○原告強友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哲宏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95年度上訴字第2787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㈠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1,155,400元整,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上陳述略稱:被告乙○○經美商微軟公司告訴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4年12月22日偵查起訴。復認定被告乙○○明知美商微軟公司為國際著名電腦軟體公司,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以營利之概括犯意,將該公司所生產之正版Windows作業系統軟體所附上產品真品正名標籤(CertificateofAuthenticity,COA),以偽作真,向原告介紹COA標籤,並出售仿冒COA予原告,賺取差價牟利,核被告乙○○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原告不知被告乙○○觸犯商標法,誤信被告乙○○所出售之COA為真,並以之為真標籤售予他人,卻遭微軟公司追究責任。被告為擺脫訟累,與美商微軟公司和解,並賠償美商微軟公司相當數額,故於檢察官上訴時併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於被告乙○○請求回復其損害,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
乙、被告方面:被告乙○○未提出書狀,然稱伊沒有欺騙甲○,引用伊在刑事訴訟之陳述,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理由
一、按於刑事訴訟程序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回復損害之人,係指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對於被告或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而言,觀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自明,故其他非刑事本案犯罪而受損害者即無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餘地。查本件刑事訴訟之本案,檢察官起訴本件原告甲○為強友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其與被告乙○○均明知本件告訴人美商微軟公司為國際著名電腦軟體公司,享有「Microsoft」、「MS」、「Windows」等商標專用權,又美商微軟公司為避免該公司所生產之Windows作業系統軟體遭非法重製於電腦內,對於該公司所生產之正版Windows作業系統軟體均附上產品真品證明標籤(CertificateofAuthenticity,COA),如Windows作業系統係於出廠時即安裝於電腦內,則於電腦機殼上或底部,會貼上該作業系統COA,以資供作該部電腦內作業系統來源合法證明之用,係未經美商微軟公司之同意或授權而擅自製作COA。被告乙○○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以營利之概括犯意,向原告甲○介紹美商微軟公司之COA標籤,並表示可提供仿冒商標之COA出售,甲○亦基於販賣及輸出仿冒商標商品以營利之概括犯意,連續兜售上述仿冒COA予其友人,涉犯違反商標法等罪嫌,故在該刑事訴訟程序中,本件原告為犯罪嫌疑人;且原告甲○上揭犯行,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9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緩刑3年,足認原告甲○罪嫌重大,本身即係侵權行為人亦非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甚明。揆之首開法條解釋,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顯然於法不合。
二、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既不合法,自應以判決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周煙平法官沈宜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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