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2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聲字第2483號聲請人即自訴人新加坡商金獅私人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本院九十七年度上更㈠字第三五四號案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無合意由某特定法官審理裁判之制度。又聲請法官迴避者,應舉其原因並釋明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甚明。法官倘尚未承辦特定之案件,即無迴避該案件之可言。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九條規定,仍準用該法規定,核先敘明。
二、經查:㈠本件聲請狀,記載聲請「合意由附件之優秀法官‥‥承辦,
並聲請列名之壞法官迴避」、「聲請附民被告乙○○永遠迴避本案及所有附民原告及其代理之所有案件」,而其附件則臚列各級(含普通及行政)法院庭長、法官姓名,並泛詞臧否,有其聲請狀可稽。前者,似謂其案件應由自訴人主觀上認為優秀之某部分法官承辦,且不得分由其心目中所認定之「壞法官」受理。後者,則聲請乙○○法官迴避所已受理及將來可能受理之一切民、刑案件。
㈡聲請人雖係外國法人,既在我國提起訴訟,自應遵守我國相
關訴訟法律之規定,乃法理所當然。本院乙○○法官受理聲請人之案件,乃九十七年度上更㈠字第三五四號刑事案件及九十七年度重附民上更字第五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有該二案卷可稽。聲請意旨,其中以周法官係該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之「被告」為由,聲請迴避部分,核非實情,不能認為有理由。其餘聲請意旨,以周法官不得受理聲請人其他一切各類訴訟案件,及應由該聲請狀附表所列之「優秀法官」承辦,而「壞法官」應予迴避各節,依照上揭說明,核屬於法無據。
㈢綜合上述,本件聲請為部分無理由,部分於法不合,均應駁
回。再本件聲請既不合法,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進行一節,即毋須命其補正,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黃金富
法官魏新國法官洪昌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韻雅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