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865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伯銘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依新臺幣134,860元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依貴公司提出之客戶基本資料貸款帳戶所載之本金餘額為貴公司請求不符)
二、債務人徐伯銘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