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簡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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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基簡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基簡附民字第55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遭被告甲○○妨害家庭案件,雖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416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然因該案件尚有被告 鄭順榮 部分經不起訴處分還未確定,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尚未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有本院電話紀錄表1紙在卷可憑,故本件損害賠償之聲請,因刑事案件尚未經刑事訴訟「起訴」,依照上開說明,原告尚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所提起之本件損害賠償之訴,不合法律規定,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書記官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