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03號債權人葳格學校財團法人臺中市葳格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張祝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芸戉 、 林幸儀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 陳韻安 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陳報債務人陳韻安全體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㈡提出債務人陳韻安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並請具狀更正。
㈣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261,264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