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786號原告 梁華棟 被告 顏甫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原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433號,嗣經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27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曾思薇法官吳昭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書記官蕭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