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98號債權人 羅淑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能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蔡永琪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能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
11年10月18日府授經登字第1110762557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股份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