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7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徐家福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法官陳姿岑附件:
1.提出95年7月至97年2月之租約影本。
2.97年1~7月薪資單。
3.有無子女或其他兄弟姐妹?如有,應提出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