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113號原告乙○○
樓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佰捌拾貳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捌仟玖佰壹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