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簡字第2638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重簡字第2638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參仟肆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參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3月22日向原告申請金划算
信用小額貸款新臺幣(下同)300,000元,約定自借款日起
,前6個月內免收利息,第1期至第6期,按期平均攤還本金
,自第7期起,按期平均攤還本金及利息,若被告未依約按
期繳款即應依百分之19計算之利息。詎被告自95年4月22日
起即未依約還款,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
為清償等事實;又被告於94年4月16日向原告申辦樂透貸並
簽訂小額信用貸款約定書,約定借款金額100,000元,按年
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約定自94年4月6日起至95年10月
6日止,約定自借款日起,每1個月1期,按期平均攤還。詎
被告自95年4月6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積欠如主文第2項所
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為清償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利息暨違約金
計算表、臺灣企銀連線作業通用查詢單、金划算信用貸款申
請書及金划算信用貸款約定書各乙份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爭執,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2項所示之金額及約定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日
法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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