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9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937號聲請人 林逸家 聲請人與相對人 莊文來 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聲請人提出之本票,未載到期日,且聲請人請求自提示日起算利息,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9日裁定命於送達5日內補正提示日為何,裁定正本並於民國108年9月25日送達聲請人收受,迄今未據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及要件,依首提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