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4049號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春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劉春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權讓與通知經債務人合法收受之證明(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民法第297條第1項、第29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係保險法之補充法,保險法無規定者,自應適用民法有關之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休險法第29條所定之「保險人代位權」,雖為法律規定之債權移轉,固無待請求權人為移轉行為,惟仍為「債之移轉」性質,故保險人依該條項規定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被保險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自應依民法第297條規定為債權讓與之通知)。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