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1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書記官蔡曉卿附件:
㈠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㈡聲請人前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
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全體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
㈢聲請人自協商後歷次分期繳款證明(需有各次清償之時間及金額細目),並表明毀諾前最後一次繳款日期。
㈣釋明聲請人自95年迄今之工作、收入狀況(如:康樂隊何時
解散?96年10月至健興企業有限公司任職前所從事之工作有何?各工作薪資若干?),並提出各工作之每月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薪資單或薪資袋、離職證明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㈤聲請人應具體敘明其「收入」及「支出」於協商前、後有無
增減?並釋明以其當時之經濟能力如何負擔每月生活必要費用及繳納協商金額?聲請人有無其他財產或收入?是否有其他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請一併提出證明資料。
㈥聲請人之配偶95、96年度財政部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另釋明配偶自97年1月迄今之工作、收入狀況,並一併提出每月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薪資單或薪資袋之薪資證明文件。
㈦聲請人之所有往來金融機構之存摺影本(需附有存摺封面及最近日期之補摺資料)。
㈧聲請人對「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負有「有實物擔保債務504,
000元」,應釋明擔保物為何?並提出借貸契約、每月還款證明、土地及建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㈨聲請人目前繫屬於法院之強制執行案件之相關函稿、執行命令等相關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