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9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書記官林木村附件:
1.聲請人自協商後歷次分期繳款證明(需有各次清償之時間及金額細目),並表明毀諾前最後一次繳款日期。
2.聲請人應具體就「收入」及「支出」分別敘明協商前後有無增減?並提出自96年1月至迄今之薪資轉帳存摺完整影本。
3.聲請人向「國泰人壽」投保之每月繳費證明,並表明最近一次繳款日期。
4.聲請人所有往來金融機構之存摺影本(需附有存摺封面及最近之補摺資料),並釋明該帳戶之用途,如已未使用,亦請說明之。
5.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敘及每月「貼補家計15,000元」,請說明具體細項、金額及支出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6.聲請人稱平均每月收入為34,403元,請釋明以聲請人之經濟能力何以負擔每月達47,411元之必要支出?是否有其他收入或財產?如有其他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應一併釋明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7.釋明聲請人之父母95年迄今之工作、收入狀況,及聲請人之兄弟姊妹是否分擔家計?分擔比例及金額為何?請提出聲請人之父母之95、96年度財政部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其等之薪資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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