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6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6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6654號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聯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丙○○人號債務人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關於「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捌佰壹拾壹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貳仟捌佰壹拾壹元」。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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