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159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乙○○聲請許可終止與甲○○之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終止聲請人乙○○與養父甲○○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4項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母 張盆 與聲請人之生父 王春成 共育有子女 王素敏王瑞宏 (即聲請人)、 王素琴 三人,王春成於64年6月4日死亡,嗣後聲請人之母改嫁予甲○○,王素敏、王瑞宏、王素琴三人亦經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收養,而更名為 劉素敏 、乙○○、 劉素琴 ,嗣甲○○於88年7月19日死亡,惟因聲請人之生父僅有聲請人一名獨子,為繼承聲請人生父家族之香煙,而聲請許可終止聲請人與養父甲○○之收養關係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為證,核與證人即聲請人之母 劉張盆證 稱:「我前夫這一房只有聲請人一個男孩,聲請人養父生病時,我有向他提過終止收養這件事,他也同意,但當時因為生病無法辦理……孩子們都沒有繼承財產……」等語,及證人即聲請人生父之弟 王良寬 陳稱:「聲請人是我三哥的兒子,三哥過世後,聲請人母親改嫁相對人,相對人就收養三名子女並改姓,我三哥這一房就沒有人傳宗接代,所以徵得大家同意,需辦理終止收養才能改姓,我三哥沒有遺產」等語相符(見本院97年7月3日訊問筆錄),且亦查無聲請人養父甲○○遺產稅申報或核定資料,有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函在卷可稽。綜上,本院認本件聲請終止收養並無顯失公平之情形,爰裁定如主文第
1項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貞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書記官鄭隆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