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32號聲請人 盧貴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19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書記官蔡佳容┌─────────────────────────────────────┐│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3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威浩科技機│聯邦商業銀│102年11月10│7,500元│UA0000000││││械有限公司│行新莊分行│日││││││ 張子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