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47號原告 徐桂枝 被告弘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昆輝 訴訟代理人 梁淑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69,952元,該裁定已於103年4月10日送達與原告,惟原告迄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件在卷可稽。
原告既未遵期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