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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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5號聲請人 林畯富 即登富農產行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毓珊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書記官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2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登富農產行林畯富臺灣銀行埔里分行111年1月20日45,000元AM0000000002登富農產行林畯富臺灣銀行埔里分行111年2月20日45,000元AM0000000003登富農產行林畯富臺灣銀行埔里分行111年3月20日45,000元AM0000000004登富農產行林畯富臺灣銀行埔里分行111年4月20日45,000元AM0000000005登富農產行林畯富臺灣銀行埔里分行111年5月20日45,000元AM0000000006登富農產行林畯富臺灣銀行埔里分行111年6月20日45,000元AM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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