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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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薪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19號原告乙○○被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薪資事件,依原告聲明及陳述,尚無法核定裁判費,因該無法核定之事由非不得補正,乃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主張抵銷之債權額為何?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