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209號聲請人乙○○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具狀補正理由第二項、第三項所示事項。
理由
一、聲請人以甲○○○○為相對人,聲請裁定拍賣臺北市○○區○○段四小段190-1地號土地,並聲請為甲○○○○選任特別代理人,經核尚有後述事項,應由聲請人敘明補正。
二、聲請人應以書狀敘明:①相對人「甲○○○○」究為法人?非法人團體?神明會?抑
或祭祀公業?其成立之時間為何?②系爭土地登記謄本所載所有權人「甲○○○○」,與抵押權
設定義務人之「甲○○○○(管理者: 周遠 有)」是否同一?如屬同一,甲○○○○既有周遠有為管理者,何以聲請人復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如非同一,則二者各為何種組織?何以「甲○○○○(管理者:周遠有)」可將「甲○○○○」所有之系爭土地,持以設定抵押權?③聲請人曾否提起確認系爭抵押債權存在之訴訟?如曾起訴,
係以何人為被告?以何人為抵押債務人?法院裁判結果為何?④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土地所有權部所載「登記原因:撤銷」,
其詳情為何?
三、聲請人應提出下列證據:①釋明「甲○○○○」、「甲○○○○(管理者:周遠有)」
組織內容、成立時間之證據,如有主管機關登記或報備資料,應一併提出。
②系爭土地「異動索引表」(民國85年1月起至目前為止)。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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