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1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6,531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3,100元791.31平方公尺聲請人應有部分1/2=1,226,53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各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