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12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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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1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重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易字第12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宛筠選任辯護人林富華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致重傷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再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7條亦有明文規定。
三、本件告訴人少年甲○○告訴被告乙○○過失傷害致重傷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後段過失傷害致重傷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告達成和解之共識,嗣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並於本院審理時當庭表示願撤回告訴,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01年11月29日及12月27日之審判筆錄與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所繕具之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各乙份在卷可稽,依上揭法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廖仲一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