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0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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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交附民字第4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02號原告 曾美麗 被告 何長枝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01年度審交訴字第2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違背上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期間此項必須具備之法律程式者,法院即應以起訴程式不合法為由,駁回原告之訴。
二、經查,被告何長枝涉犯之公共危險等刑事案件(犯罪事實包括被告騎車超速撞擊原告曾美麗,致原告受有右手端橈尺骨粉碎性骨折、右脛骨近端骨折之傷害),業經本院於「101年8月1日」第一審辯論終結,並定101年8月17日下午2時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宣判等情,有審判筆錄1份在卷可佐。原告雖以被告涉犯過失傷害為由,於「101年8月8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開刑事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惟因被告所涉犯之刑事案件,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是原告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始向本院對被告提起該案之附帶民事訴訟,顯已違背前揭規定,且無從補正,其訴難認合法,自應予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至原告於本院提起之附帶民事訴雖非合法,惟仍得於本件刑事部分上訴第二審後,直接向第二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須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或另依民事訴訟程序起訴,不受本件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之影響,附此敘明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