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31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訴字第43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31號抗告人 鍾永吉 上列抗告人因監獄行刑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本院111年度訴第43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8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2年3月3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在卷可證,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結論:抗告不合法。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協明
法官邱政強法官孫奇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書記官宋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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