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更(一)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更(一)字第176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湘新 選任辯護人 邱超偉 律師
石繼志 律師 王維毅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駱大智 選任辯護人 陳慧敏 律師(法扶基金會)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湘新、駱大智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楊湘新涉犯毒品危防治條例第4條第1、2項之罪,上訴人即被告駱大智涉犯毒品危防治條例第4條第2項之罪,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9年9月14日執行羈押,及自99年12月14日、100年2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於100年4月6日訊問後,認被告楊湘新涉犯毒品危防治條例第4條第1、2項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罪,經本院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上訴人即被告駱大智涉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4條第2條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判決徒刑7年4月。被告二人所犯均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均有多次毒品前科,足認意志不堅,而有逃亡之虞,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民國100年4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施柏宏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書記官林家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