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2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再春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再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再春因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二者接續執行,合計刑期1年8月,於民國104年1月29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5年3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書記官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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