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2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柯永財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永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永財另案經本院裁定付保護管束,受刑人另因偽造文書之罪,經法院判決暨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聲請書誤載為接續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1月),再經法務部重新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並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書記官徐錦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