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41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羅汶納被告傅建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文羅汶納 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羅汶納因被告傅建瑋犯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8年刑保字第72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
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傅建瑋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本院指定刑事保證金20萬元,由具保人羅汶納於民國108年8月19日繳納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在案。茲因被告上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原上更一字第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併科罰金5萬元,並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182號上訴駁回確定並送交執行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通知被告到案執行,然被告無正當理由而不到,且拘提無著;另依具保人依該案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所載地址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亦未見被告到案執行,且被告及具保人目前均未在監在押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原上更一字第5號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182號判決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新竹地檢署110年7月26日竹檢 永執 則110執2764字第1109024591號、第0000000000號囑託代為執行函、苗栗地檢署110年9月28日苗檢 松庚 110執助343字第1109020567號無法代為執行函暨送達證書、桃園地檢署110年10月6日桃檢俊丑110執助1798字第1109097313號無法代為執行函暨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具保人及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附卷可稽,顯見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書記官謝沛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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