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065號
原告 楊睿麒
一、原告與被告 羅佳慧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95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請提出有區分「零件」及「工資」費用之車號000-000號機車之估價維修單據及發票。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書記官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