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30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065號

原告 楊睿麒

一、原告與被告 羅佳慧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95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請提出有區分「零件」及「工資」費用之車號000-000號機車之估價維修單據及發票。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書記官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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