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11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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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1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61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麗卿 即銘家室內裝修工程行聲請人即債權人佳誠冷氣空調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世緯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蔣世耀 即虹耀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麗卿即銘家室內裝修工程行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佳誠冷氣空調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零壹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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