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裁定 95年度宜秩字第129號
移送機關 宜蘭縣警察局宜蘭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九
十五年十月十九日警蘭偵字第0九五00二0六四五號移送書移
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吸食、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八日上午五時三十分許。
(二)地點:宜蘭縣宜蘭市○○路○○○號U2KTV編號26號包廂內
。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愷他命。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九十五年九月十八日上午五時三十分許,在宜蘭縣宜蘭市○
○路○○○號U2KTV編號26號包廂內查獲。
(二)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總驗總表,被移送人之尿液檢驗
結果呈愷他命陽性反應。
(三)宜蘭縣警察局宜蘭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編號、姓名對
照登記簿。
(四)扣案之愷他命殘渣袋五包(已於另案九十五年度宜秩字第一
二三號裁定宣告沒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林俊廷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李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