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簡字第1134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壢簡字第113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陸萬肆仟元,及各自依如附表一所
列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元,及各自依如附表二所列
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於附表三編號一、二所示之到期日給付原告如附表三編號
一、二所示之金額,及各自依如附表三編號一、二所列到期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至三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訴狀送達後,將原請求
依附表二所示發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減縮為依附表二所示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
利息,經核原告前揭聲明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為判決,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其執有㈠被告簽發之付款人為台北富邦銀
行中壢分行之如附表一所示支票6張(詳如附表一所示),
惟原告屆期提示竟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退票未獲付
款。㈡被告簽發之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如附表二所示本票6
張(詳如附表二所示),及編號三所示之本票2張(詳如附
表三所示),其中附表二所示本票到期不獲付款,附表三所
示本票雖尚未到期,然被告交付原告之支票及已到期之本票
均未獲被告付款,顯有到期不履行之虞,爰依票據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以下同)1,51
0,000元,及自各該支票之提示日起、本票之到期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
單各6張、本票8張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
三、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
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
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
有明文。是原告依據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支票票款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又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付款人於承兌後
,應負付款之責。票據法第121條、第5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執票人向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自到期日起
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之利息。同法第97條第1項第
2款亦有明文,依同法第124條之規定,前開規定於本票準用
之。是原告依據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
本票票款及利息,自屬有據,亦予准許。
五、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
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曾簽發如附
表一、二所示之支票、本票各6張交付原告,惟屆期均未獲
付款,堪認被告就附表三所示之本票2張,亦顯有屆期而無
法履行之虞,是原告預為請求,核屬必要;然至言詞辯論終
結前未到期之本票,原告雖得預為請求,惟仍應分別於各該
本票到期日方得請求被告給付,如被告未為給付,始得自各
到期日起請求利息,尚不得就未到期部分,請求為現在給付
之判決,是原告之請求在主文第3項所示之範圍內為有理由
,逾前開範圍之請求,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本件原告雖一部勝訴、一部敗訴,然
本院酌量原告敗訴部分乃係因附表三所示本票尚未到期,僅
得為將來給付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之規定,命訴
訟費用均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雅婷
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中壢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沈艷華
附表一:
┌──┬───────┬────┬──────────┬──────┐
│編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提示日(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
├──┼───────┼────┼──────────┼──────┤
│1│250,000元│94.12.18│95.06.21│CU0000000│
├──┼───────┼────┼──────────┼──────┤
│2│109,000元│95.01.31│95.02.03│CU0000000│
├──┼───────┼────┼──────────┼──────┤
│3│103,000元│95.02.28│95.03.01│CU0000000│
├──┼───────┼────┼──────────┼──────┤
│4│124,000元│95.03.31│95.03.31│CU0000000│
├──┼───────┼────┼──────────┼──────┤
│5│236,000元│95.04.30│95.06.21│CU0000000│
├──┼───────┼────┼──────────┼──────┤
│6│242,000元│95.05.31│95.06.21│CU0000000│
└──┴───────┴────┴──────────┴──────┘
附表二:
┌──┬───────┬────┬──────────┬──────┐
│編號│票面金額│發票日│到期日(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
├──┼───────┼────┼──────────┼──────┤
│1│10,000元│94.11.12│95.01.31│751612│
├──┼───────┼────┼──────────┼──────┤
│2│10,000元│94.11.12│95.03.15│751615│
├──┼───────┼────┼──────────┼──────┤
│3│10,000元│94.11.12│95.03.31│751616│
├──┼───────┼────┼──────────┼──────┤
│4│30,000元│94.11.12│95.06.30│751608│
├──┼───────┼────┼──────────┼──────┤
│5│30,000元│94.11.12│95.08.31│751609│
├──┼───────┼────┼──────────┼──────┤
│6│26,000元│95.03.29│95.03.29│567880│
└──┴───────┴────┴──────────┴──────┘
附表三:
┌──┬───────┬────┬──────────┬──────┐
│編號│票面金額│發票日│到期日(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
├──┼───────┼────┼──────────┼──────┤
│1│30,000元│94.11.12│95.10.31│751610│
├──┼───────┼────┼──────────┼──────┤
│2│300,000元│94.11.12│95.12.31│751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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