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再字第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娛樂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再字第17號上訴人(即再審原告)桃園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間娛樂稅事件,對於民國98年6月29日本院98年度再字第0001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陳金圍法官蕭惠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書記官李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