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207號聲請人有限責任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王炎明 第三人 李淑靜 (關係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良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列舉式■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金額轉換■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